佛陀正覺後2456年/西元2024年

選自 Ven. Bhikkhu Vūpasama 隨佛尊者著
《不殺生與慈心之道》部分內容

佛世時印度有所謂六師外道者,六師外道中為人稱為「大雄」的尼乾子‧若提子,出生的時間稍早於 佛陀而與佛同世,他強調極嚴苛的苦行,如身不著一物,甚至連缽都不受用,僅用雙手受取食物的布施,並且嚴格的提倡「不殺生」,主張「不受用魚、肉」,他的思想不僅盛行於印度各地,同時也是佛教思想的主要競爭者。佛世時在印度第一強國摩竭陀國的首都王舍城中,由於尼乾子‧若提子的主張廣受君民的信受與歡迎,所以當不支持阿闍世篡位的 佛陀,後來為阿闍世支持的提婆達多所反對時,提婆達多即以王舍城人所信受的尼乾子‧若提子的主張──不受用魚、肉,來提高自己在王舍城的聲望以獲取支持,並藉此打擊 佛陀的名聲以爭取佛教的領導權,這就是佛史上有名的「提婆達多毀佛」事件。

由於佛陀的教導重於息止執取五蘊的智慧──緣起、無常的明見,及離欲、慈悲的正行,並不認為藉由食物種類的揀擇,可以決定身心的淨化與解脫,所以 佛陀不僅反對過於嚴苛的苦行,也不以為「不受用魚、肉」可獲致聖果。因此,提婆達多提出如尼乾子‧若提子的「不受用魚、肉」的主張,即受到 佛陀的拒絕與呵責,而佛世時僧伽托缽受食,也不拒絕魚、肉的供養。

  雖然如此,但這是因為古代的印度社會,基本上是半農半牧的經濟形態,商業經濟活動並不如現代發達,也未有分工極細的現代產業結構,所以大多數的人們是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在這種社會結構底下,絕大多數的血肉之食,是從人們本身所蓄養的動物身上獲得,即所謂自養、自殺、自食,或是從獵殺野生生物中獲得,但多數也是自獵、自食,只有少數是為了經商營利,才從事養殺或獵殺的行業,並且殺生的工作也多半是由旃陀羅階級所擔任。所以, 佛陀與出家的弟子們,雖是托缽受施不禁魚、肉的供養,但若是見殺、聞殺、為我殺者,也是不受施的。這就是菩提的修證重於遠離殺生的惡行,並不在是否受食魚、肉的表現

在不見殺、不聞殺、不為己殺的前提下,僧伽雖可受取魚、肉,但 佛陀卻還制有「不殺害生命」與「不可任意破壞草木」的戒律,「不殺生」是強調不害他、不令他生恐怖的慈悲,而「不可任意破壞草木」是說人為了生活雖可合理的取用草木,但基於尊重眾多依附草木生存的生命,所以不可任意的取用與破壞草木,若以現代的眼光來看,這就是「環保」的精神了。此外,由於在印度傳統信仰中,草木叢林是為鬼神的聚落(此為先民時代泛靈信仰的遺緒),所以這也顯示 佛陀尊重良善的傳統民俗信仰,避免與善良風俗對立的態度。在現代的生物科學裏,生物是依照不同的屬性被區分為動物、植物、細菌等不同的三大類,當中為 佛陀所禁殺的對象主要是動物類,並不是植物與細菌類,所以人為了生存的正常需要而受用蔬果與消滅病菌,是不能以違犯「不殺生」來看待。因此,依「不殺生」的精神來看,若將殺生、取用血肉來類比摘取、受用果蔬的行為,是不妥善的類比法,這會模糊「不殺生戒」的真義。

  此外,看看印度時代的佛教,雖然 佛陀強調不食魚、肉無助於解脫,但為了回應所處的環境,不僅約制「見殺、聞殺、為己殺」的肉不得受食,也約制比丘不可受食十種肉──象肉、馬肉、人肉、狗肉、毒蟲獸肉、獅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羆肉1。這不就是在「嚴守律戒的精神與內涵」的原則下,得隨環境的變遷,而嚴謹、妥善調整微細戒的守持法嗎?如果 佛陀當年有審度時節而禁種種肉食的作法,那麼處於現代社會的學法者,是否也得為不殺生而不食魚、肉呢?

因此,「不受用魚、肉」雖不能決定聖道的證得,但契合於慈悲的「不殺生」,卻是必須堅持的正行。中道僧團依循佛陀的正道,了知「食物的種類無助於解脫」,但為慈悲關懷生命,也為尊重華人佛教社會的良好傳統習慣,在現今的工商業社會結構下,奉行「為不殺生而不食魚、肉」。


【註解】

  1. 《銅鍱律》『大品』「藥犍度」第三誦(私呵將軍)、第二誦(蘇卑供養及肉食),參考漢譯南傳大藏『律部』第3冊307頁、287頁。 《五分律》卷22 大正藏第22冊148頁下。 《四分律》卷59 大正藏第22冊1006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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