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正覺後2458年/西元2026年

甲丶从僧俗的分际来看

出家僧伽与居家行者的分际,并不是在「佛法的认知」上有所不同,主要是在离欲的实践程度上,出家僧伽比居家行者来得更直接与彻底,这个差异点可以简要直接的从出家僧伽不可享有亲情丶情欲丶权位丶钱财与固定的个人住所,也不可蓄积多馀的四事供养丶不拣择供养丶不得主动索求供养,只有过着三衣一钵的流浪托钵生涯,即可清楚了知僧俗间主要分际的所在。在这当中纯就出家僧伽必须舍离亲情丶男女情欲与权位来说,是一般的人多能够知道丶明白与接受的事,但对於不可拥有固定的个人住所丶不可受取钱财丶不可积蓄多馀的供养丶不拣择供养丶不得主动索求供养而言,不仅一般人是既不知道也不见得明白何以需要如此,即使是出家的僧伽也不见得认同,或认为需要如此修行。

中道僧团简介

出家僧伽不可以拥有固定的个人住所,这麽作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远离贪爱的烦恼,不为取着与占有的欲贪所系缚,免於为了拥有而造作种种恶行;二方面是为了使僧伽能从日常生活中,深化无常的体验,养成坚毅丶果敢的身心体魄,并在不定居一处的人生里,将佛法传播於广大的人间。另外,出家僧伽既不受取丶积蓄丶使用钱财,也不受取及积蓄多馀的供养,更不拣择供养与不主动索求供养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远离「随欲而求」的过患,以及息除「为了不可知的未来而妄计希求」与「面对失去与无有的恐惧」的烦恼,因为这些苦恼的因素在於贪欲,所以僧伽应当从日常的生活中朝向离贪的解脱。

「僧伽」的内涵所在,应该不只是一个善解经典义理,并能够娴熟丶深入及确当的将佛法的内涵揭示出来的知识菁英,或是用优雅的言词与善巧的方便来宣扬佛法的布道家,更不是以种种社会福利工作为己任的道德家丶慈善家而已!因为善解法义丶善说法义与慈善事功都是居家佛弟子及世俗人士就能够妥善完成的事。 佛陀是个圆满正觉丶离欲丶灭苦的人,佛法则是通达圆满菩提的方法,而僧伽的内涵应当是「依循佛法彻底实践於正觉丶离欲之道,正向於灭苦的人」,如果僧伽不以彻底实践灭苦为本,那麽佛法的真实性如何确证於世间?又如何在不同的时代与地域里,为世人真实的显现佛法的光明?

乙丶从法与律来看

在目前的南传佛教中,多数的南传僧伽是和北传出家修行者一样,并未守持不受取丶积蓄丶使用钱财的戒律,即使是守持这项律戒的南传僧伽,也大多是依照托付「净人」的传统作法,来作为守持金钱戒的方式。在传统律戒当中的「净人」,指的是受人托付服务於僧伽的人,所谓「受人托付服务於僧伽」的意思,是指当「僧伽有着生活必需上的不足 (非过度索求的不足) 」时,因为僧伽不受取钱财,而布施护持者又无法亲自采办时,此时受布施者所托付,代替布施者采办「僧伽所需事物」以护持僧伽的人,就被称为「净人」。在这当中,真正能同时符合「僧伽不受取金钱」丶「不受取丶积蓄过逾的供养」丶「不随欲而求」的作法,必须符合以下七项准则:

一丶布施者清净:

布施者的供养是出自於「自发性」的意愿与作为,不是由僧伽主动索求於布施者,或是布施者曾主动向僧伽表示「可以主动告知所需要的帮助与供养」,而後才由僧伽将需要主动的告知布施者。

二丶受施者清净:

凡为僧伽所可以纳受的供养,必需是「符合当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若不合於现在的需要,只是为了未来可能的不足而预作准备的供养,或是超过现前生活所需的供养,乃至是为满足个人心理需求的供养,则不可以接受。

三丶所施者清净:

布施者的供养必须是符合僧伽「当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并且是以实物或服务的形式护持僧伽,而不是以钱财丶宝物丶有价证券及信用卡或任何可以自由兑现所需的事物(如类似金钱的礼券)来供养僧伽。

四丶受托者清净:

可以接受布施者的托付,代替布施者采办「已为僧伽所默许纳受的供养」的人,必须是布施者亲自寻求丶托付的人,或是主动(自发性)的告知僧伽或布施者愿意承担代办服务,并由布施者亲自托付的人。此外,受托者必需是以受托为僧伽采办某种「已确定是甚麽事物或服务」的作法,而不是以「受托金钱而後随僧伽心意来采办事物与服务」的方式,来为僧伽作服务。

五丶了知清净:

布施者必需是「亲自与主动的」对所要布施的僧伽提出供养的意愿,并且明确的告知所要供养的事物与供养的对象,而後在对方已确实了知下,布施者从所要布施的僧伽处明确的得到「接受布施」的讯息。

六丶布施者所作清净:

  布施者将采办「僧伽已默许的供养」所需,在亲自托付予自身所寻得的受托者,或默许受施的僧伽所告知的受托者(此人必需是主动向僧伽表达服务意愿者)之後,必需亲自清楚的告知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已经将采办供养的事宜清楚的托付予某人,并请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在甚麽时候丶甚麽地方,或是在甚麽情况下,可以从受托者处受取「自身已默许纳受的供养」,乃至可以主动向受托者委婉的暗示或表明「应将布施者所托付的供养或服务付予僧伽」。

七丶受施者所作清净:

  当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在受到布施者的告知:「可於受托者处获得已默许接受的供养(必需已确定为何物及何种服务)」之後,才可以在布施者所告知的时间丶地点或状况下,向受托者委婉的暗示或表明:应将布施者已托付的供养或服务付予僧伽。然而,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既不可以要求受托者改变布施者已托付的供养或服务内容,也不可以要求受托者将受布施者所托付的供养或服务,转付予其他的人,更不可以要求受托者以钱财的形式交付供养。如果僧伽已从受托者处,获得布施者所布施的供养或服务,那麽纳受布施的僧伽必需主动丶尽速与明确的告知布施者:「受托者已经将布施者的供养或服务交付予僧伽了」。

若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已向受托者暗示或表明若干次後(传统的作法是可以站立於受托者可见处六次,以及直接向受托者言明三次),受托付代为采办供养或服务的人,未将布施者所托付的供养或服务付予僧伽,则原来「已默许接受供养或服务」的僧伽,不可以向受托者过度的索求,而应当主动的告知布施者:「僧伽并未获得已默许接受的供养或服务」,并且不宜谈论受托者的不当。若僧伽是经由向受托者过度索求或施压的方式,才从受托者处获得供养或服务,那麽僧伽必须将这些供养或服务舍弃。

若能符合以上七项准则的布施丶所施丶受托与受施,就是清净与如法如律的作法,而这种布施丶受施及受托的形式,也只是一种平常生活中的代办事务而已!这种僧伽难免会遇上的受施经验,既符合僧伽的律戒,也无碍於离欲的修行,更是自然与平常的接受信众的供养。在此之下,所谓如法受人托付代办供养的「净人」,就不一定是受僧伽信赖的人,也不需要是亲近僧伽的人,更不会是一种特别指定服务者的「专人服务」

丙丶总 结

然而,现今佛教传统习惯的「净人」,多是由僧伽所指定或信赖的「专人」来担任,并且是将「负责保管居家善士金钱形式的供养」而後「依照僧伽的意愿运用钱财」的方式,视为是「承担善士托付」的净人作法。这种习惯作法的「净人」,虽不符合如法如律的七项原则,也不合於 佛陀允许僧伽可受用居家信士为了「替僧伽作生活杂役」而布施「净人」的准则1,却又成为佛教的传统习惯。

因此,为了免世人产生不必要的混淆及疑虑,以及无谓的讥嫌,中道僧团的僧伽虽接受如法如律的布施及供养,但一律不以「代为管理金钱供养」的「净人」方式受取供养。


【注解】

  1. 见南传大藏巴利律『大品』『药犍度』首诵第十五分;北传大正藏『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五,律部23册651-2丶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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