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正覺後2458年/西元2026年

选自 Ven. Bhikkhu Vūpasama 随佛尊者着
《不杀生与慈心之道》部分内容

佛世时印度有所谓六师外道者,六师外道中为人称为「大雄」的尼乾子·若提子,出生的时间稍早於 佛陀而与佛同世,他强调极严苛的苦行,如身不着一物,甚至连钵都不受用,仅用双手受取食物的布施,并且严格的提倡「不杀生」,主张「不受用鱼丶肉」,他的思想不仅盛行於印度各地,同时也是佛教思想的主要竞争者。佛世时在印度第一强国摩竭陀国的首都王舍城中,由於尼乾子·若提子的主张广受君民的信受与欢迎,所以当不支持阿闍世篡位的 佛陀,後来为阿闍世支持的提婆达多所反对时,提婆达多即以王舍城人所信受的尼乾子·若提子的主张──不受用鱼丶肉,来提高自己在王舍城的声望以获取支持,并藉此打击 佛陀的名声以争取佛教的领导权,这就是佛史上有名的「提婆达多毁佛」事件。

由於佛陀的教导重於息止执取五蕴的智慧──缘起丶无常的明见,及离欲丶慈悲的正行,并不认为藉由食物种类的拣择,可以决定身心的净化与解脱,所以 佛陀不仅反对过於严苛的苦行,也不以为「不受用鱼丶肉」可获致圣果。因此,提婆达多提出如尼乾子·若提子的「不受用鱼丶肉」的主张,即受到 佛陀的拒绝与呵责,而佛世时僧伽托钵受食,也不拒绝鱼丶肉的供养。

  虽然如此,但这是因为古代的印度社会,基本上是半农半牧的经济形态,商业经济活动并不如现代发达,也未有分工极细的现代产业结构,所以大多数的人们是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在这种社会结构底下,绝大多数的血肉之食,是从人们本身所蓄养的动物身上获得,即所谓自养丶自杀丶自食,或是从猎杀野生生物中获得,但多数也是自猎丶自食,只有少数是为了经商营利,才从事养杀或猎杀的行业,并且杀生的工作也多半是由毡陀罗阶级所担任。所以, 佛陀与出家的弟子们,虽是托钵受施不禁鱼丶肉的供养,但若是见杀丶闻杀丶为我杀者,也是不受施的。这就是菩提的修证重於远离杀生的恶行,并不在是否受食鱼丶肉的表现

在不见杀丶不闻杀丶不为己杀的前提下,僧伽虽可受取鱼丶肉,但 佛陀却还制有「不杀害生命」与「不可任意破坏草木」的戒律,「不杀生」是强调不害他丶不令他生恐怖的慈悲,而「不可任意破坏草木」是说人为了生活虽可合理的取用草木,但基於尊重众多依附草木生存的生命,所以不可任意的取用与破坏草木,若以现代的眼光来看,这就是「环保」的精神了。此外,由於在印度传统信仰中,草木丛林是为鬼神的聚落(此为先民时代泛灵信仰的遗绪),所以这也显示 佛陀尊重良善的传统民俗信仰,避免与善良风俗对立的态度。在现代的生物科学里,生物是依照不同的属性被区分为动物丶植物丶细菌等不同的三大类,当中为 佛陀所禁杀的对象主要是动物类,并不是植物与细菌类,所以人为了生存的正常需要而受用蔬果与消灭病菌,是不能以违犯「不杀生」来看待。因此,依「不杀生」的精神来看,若将杀生丶取用血肉来类比摘取丶受用果蔬的行为,是不妥善的类比法,这会模糊「不杀生戒」的真义。

  此外,看看印度时代的佛教,虽然 佛陀强调不食鱼丶肉无助於解脱,但为了回应所处的环境,不仅约制「见杀丶闻杀丶为己杀」的肉不得受食,也约制比丘不可受食十种肉──象肉丶马肉丶人肉丶狗肉丶毒虫兽肉丶狮子肉丶虎肉丶豹肉丶熊肉丶罴肉1。这不就是在「严守律戒的精神与内涵」的原则下,得随环境的变迁,而严谨丶妥善调整微细戒的守持法吗?如果 佛陀当年有审度时节而禁种种肉食的作法,那麽处於现代社会的学法者,是否也得为不杀生而不食鱼丶肉呢?

因此,「不受用鱼丶肉」虽不能决定圣道的证得,但契合於慈悲的「不杀生」,却是必须坚持的正行。中道僧团依循佛陀的正道,了知「食物的种类无助於解脱」,但为慈悲关怀生命,也为尊重华人佛教社会的良好传统习惯,在现今的工商业社会结构下,奉行「为不杀生而不食鱼丶肉」。


【注解】

  1. 《铜鍱律》『大品』「药犍度」第三诵(私呵将军)丶第二诵(苏卑供养及肉食),参考汉译南传大藏『律部』第3册307页丶287页。 《五分律》卷22 大正藏第22册148页下。 《四分律》卷59 大正藏第22册1006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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